关注-刘晓静之死:评论性文章的基点、责任和法律责任

  • 2022-08-05
  • John Dowson

据亚洲国际新闻社28日报道,美国当选总统拜登28日表示,他的国家“同时面临着四个历史性危机”。并补充说,他的团队正在努力尽快应对这些挑战。 拜登在社交平台推特上发文称:“从新冠疫情和经济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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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石家庄市区一株大树被暴风雨刮倒砸死一名行人。4天后石家庄市园林局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事件纯属自然灾害,园林部门没有责任。对此,《燕赵都市报》刊发了两篇质疑文章。文章见报后,石家庄市园林局给报社致函称:“……此事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责任无法认定,请贵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报道,不要妄加评论,损害当事人的名誉。”“保留对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7月30日《燕赵都市报》)

  对于媒体的评论,石家庄市园林局当然有权利作出回应和反驳。但是,信函中表达出的一种逻辑让人不解:法院没有对责任作出认定前,其他人就不能就事件本身表达看法吗?如果表达的看法与当事一方的利益不符,就是“妄加评论”?

  这涉及到评论性文章的“基点”问题。报纸的评论版,是公民直接参与议论世事的平台。而公民发表议论的“基点”,只应该是新闻事实,而不是某种既定的结论。假如评论必须以既定的结论做基础,评论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以此事而言,如果法院认定园林局确实没有责任,照园林局的逻辑,是不是人们对这个判决就必须要服从,一点都不要质疑?

  笔者专门查阅了那两篇质疑文章,虽然这两篇评论文章具有明确的倾向性,但只是在就事论事,全是基于新闻事实的推断,怎么能说是“妄加评论”呢?

  再说一下评论性文章的责任问题。评论性文章当然也是应该负责任的,但笔者认为,这只应该是一种“事实责任”,而不能是“观点责任”———评论文章不可以捏造新闻事实,不可以故意捏造于己观点有利的论据,不可以在既缺乏逻辑前提又缺乏证据提示的情况下无端猜测。而除此之外,评论文章只要是从事实出发,依照合理的逻辑(包括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判断,则哪怕推出的观点存在问题,哪怕最终证明与事实有出入,而实际上也是不用担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进一步说,评论不同于新闻报道本身。新闻报道只是在叙述事实,必须客观;而评论则是个人根据基本的常识道理对事实作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囿于每个人见识的不同,天然的具有“偏见”的可能。报纸开设评论版,给各种不同的声音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这种表达———哪怕是有漏洞的表达———都是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或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阻碍这种表达。当然,如果你认为他的表达有漏洞,他的判断不准确,你尽可以拿出证据反驳,但绝不可以说“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不要妄加评论”。同志曾经说过一句非常风趣的名言:“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有话就说,有屁就放,是香是臭,让群众讨论嘛”。

  目前,有关新闻,一种说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普遍性共识:在建设社会的意义上,新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否能健康、自由地发展,直接维系着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评论性文章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其“健康、自由”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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