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与食品安全的临时指南》发布

  • 2020-05-08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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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与食品安全的临时指南》发布

4月22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发布《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与食品安全的临时指南(英文版)》(以下简称《指南》)。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随即对《指南》进行了翻译。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流行给各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继续根据国家法规和国际建议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工作人员临时分配到国家COVID-19紧急响应小组或因居家工作、自我隔离等原因,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力不足;部分食品检测室用于COVID-19临床检测,导致食品检测力下降;食品欺诈所导致的食品供应链安全风险增加等。基于以上原因,《指南》针对如何确保执行力相对减弱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工作成效以减低相关风险;确定可采取的临时措施,以遏制大规模食品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并避免对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严重破坏等进行了指导。

由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受限,严重削弱了主管当局安排合适的人员检查食品企业和进行其他食品监管工作的能力。那么如何维持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的有效性?

《指南》认为,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应当以风险为基础对食品企业进行排序,从而确定企业检查的频率。在决定食品企业的风险分类时要考虑到食品合规的历史,食品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信息以及验证记录。基于风险的食品安全检查方法可以有效甄别需要重点检查的高风险食品场所,并可以在疫情期间暂停对中低风险食品场所的检查工作。《指南》明确,屠宰场和严重依赖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是疫情期间需要进行食品检查的重点场所;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对食品企业招募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指南》建议,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采取以下临时措施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包括临时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食用动物托运时随附的纸质证书和证明;临时授权经认可的,在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的私人食品实验室的检测和分析;食品企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自检结果,以证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进行(自我认证);如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具备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监管部门的监督(公正、无任何利益冲突)下,可临时授权私营部门机构和独立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食品检查;对于食品标签的部分(例如日期标记)管理可以具有灵活性,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食品浪费。

《指南》提出,疫情期间,在不危害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健康或国际贸易的基础上,食品监管部门可以暂时中止一些例行执行的监测监管工作,同时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需评估在执行食品条例时是否可以适当灵活运用。

以食品标签为例,如果食品企业替换使用具有与先前可用食品成分材料相似功能的经批准成分,则在考虑到安全因素(如过敏原标签和可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使用临时授权;又如原本向餐饮业提供食品材料的食品企业现在可能需要寻找新的食品销售市场和已经购买了食品或配料的饭店由于暂时不营业而需要寻找能够解决这些食品材料的销售点,监管部门可以提供此类产品的临时销售授权,并允许使用临时加贴标签,该类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签规定可适当放松(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健康声明),同时应严格遵守现有的日期标记和存储说明规定。《指南》强调,标签必须提供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若不损害消费者安全,监管部门可考虑灵活遵守相关标签规定。例如过敏原声明、耐用性(保质期)、可追溯性、特殊存储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关键信息,可以通过在主要标签上加贴新的标签来解决。

针对部分食品检测室用于COVID-19临床检测,导致食品检测力下降,《指南》建议,部分具备私营认可资格的食品实验室此时获得临时授权,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分担一部分检测工作。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必须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此外,公共卫生疾病监测系统识别人类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能力可能会降低,但仍应保障最低限度的国家能力。

在食品供应链完整性面临的风险方面,《指南》指出,疫情期间,除了官方管控力减弱以外,私营部门对产品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审查与检测力度也在减弱。食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上报涉及食品欺诈的事件,并与食品企业密切合作以评估供应链的脆弱性并保障管控工作有效实施。同时,疫情期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转向通过电子商务和线上平台购买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加强食品管控和网络销售监管,可以借助INFOSAN共享数据和信息来减少不安全的网上交易和食品欺诈。

随着疫情的迅速蔓延,食品企业和广大公众越来越需要及时获得准确和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指南》指出,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强有力的沟通策略,以防止谣言和错误信息的传播,并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最新的可靠信息。《指南》强调,虽然目前没有食物传播新冠肺炎的相关病例,且通过食物传播新冠肺炎的可能性很低,监管部门仍有义务向公众重申卫生部门提出的防疫建议,即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或处理食品时采取避免SARS-CoV-2病毒传播的相应防疫措施。监管部门还应就如何预防SARS-CoV-2病毒在食物链中传播以及如何保障员工的健康等切实相关问题向食品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同时,也应当向疫情期间改变其业务性质的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如从实体经营转变为食品打包/外卖模式的经营者,或者创立新的食品经营业务的义务组织。

《指南》还认为,随着对新冠肺炎的了解不断加深,食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和更新相关信息。除了向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公布最新情况外,还必须确保不断向有关部委通报最新情况,以促进政府采取恰当的整体措施来应对疫情。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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