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信诚物业起诉迅达电梯成功追缴1年物业费

  • 2020-09-06
  • John Dowson

  乐居财经讯 兰兰8月29日,乐居财经获悉,北京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服务”)新增开庭1起,案由系服务合同纠纷,永升服务将郭某告上法庭,案件将于2020年9月8日开庭审理。   87版红楼梦

北辰信诚物业起诉迅达电梯成功追缴1年物业费87版红楼梦

乐居财经讯 吴文婷 9月5日,乐居财经获悉,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辰信诚物业”)新增1份判决书,案由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该案件中,原告为北辰信诚物业,被告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案件起源于2003年11月,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某房屋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于每年5月1日前按3404.45元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如被告逾期付款,按每超出合同规定日期一个月内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加收4%,依此递增。

原告声称,合同生效后,其依约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并未依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经多次书面、上门催交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不过,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业主,物业费应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而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业主,也不是实际使用人。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此外,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已经期限届满而解除,在期限届满后长达十六年的期间内,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物业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查明认为,本案中原告受法律保护的系2017年物业管理费,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2017年物业管理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结合被告请求酌减违约金的意见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酌情调整后,判令被告支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及对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乐居财经查阅,北辰信诚物业成立于1999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何勇。其曾涉及法律诉讼31起,司法案件58起。裁判文书统计分析显示,其所涉及的民事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多,为7起。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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