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搬运数据”舆情观察

  • 2023-04-13
  • John Dowson

近日网上车市从保时捷官方获悉,新款Macan现已在国内接受预订,共推出Macan、Macan S以及Macan GTS三种车型,新车将在8月27日开幕的成都车展中首发亮相。作为中期改款车型,Macan对外观和内本站

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搬运数据”舆情观察本站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今,已有40多家企业运作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很多人对这类公司的出现持欢迎态度,它们的确在很多时候能帮上大忙。不少网友也有通过这样的平台满足各自需求的经历。不过,商业信息查询(以下简称“商查”)领域自诞生以来,就纷争不断。而且,只做了数据搬运工的这类公司,频频让商查平台惹上麻烦。

  “刚毕业的时候啥也不懂,当时跟朋友一起去一家公司找工作,我留了个心眼儿提前去商查平台查了一下,说这个公司有问题,我就犹豫了,没去面试。结果我朋友被骗了8000元的保证金。”

  不少网友都有通过商查平台满足各自需求的经历。“商查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公共渠道的信息,为用户提供了查询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的渠道,提升了查询的效率和便利性,也由此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信息透明度,督促其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不过,商业信息查询领域自诞生以来,就纷争不断。从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到来自行业外部其他市场主体的指责,这个领域的发展从未真正远离过争议。近日,更是有不少企业公开投诉,称天眼查、企查查等利用公开信息,渲染出一些和实际不符合的结论,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困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月17日,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将“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为“中海国龙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的信息不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4月21日,天眼查发布消息称,360金融的运营主体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多项工商变更,其中周鸿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由其助理洪兆接任。另外,张帆、徐军退出了董事行列,吴海生、金明义新增为董事。随着“周鸿祎卸任360金融董事长”消息的传播,360金融出面辟谣称,公司于上市前从“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拆分出来独立运营发展,现主体为“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鸿祎仍是360金融董事长,并对天眼查发布的“虚假消息”提起法律诉讼。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纷争并非个例。仅在近期,就有不少“重磅发布澄清事实宣布维权”的剧情上演。

  例如,4月14日,天眼查信息显示,黑龙江飞鹤乳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创始人冷友斌变更为张永久。对此,飞鹤方面回应称,这个变更只是为了工作更便利,职能是没有变的。

  对于来自相关企业的指责,天眼查、企查查等商查平台一般给出的回应都是“平台展示的信息都是从国家公开平台抓取”“我们只是机械搬运公开的信息”等。

  实际上,因为数据信息出错,此类商业查询平台收到过不少控诉。例如,早在2019年5月5日,企查查平台通过站内消息、“雷达监控”服务的监控日报、以及邮件等方式向其订阅用户推送了“蚂蚁微贷公司新增清算组成员应君”的信息,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报道,甚至牵涉进了蚂蚁金服及其旗下花呗产品。

  众所周知,支付宝和花呗用户数量庞大,为了减少用户恐慌和避免股价波动,蚂蚁金服和阿里巴巴同步发出澄清公告,进行紧急辟谣,称上述清算信息为2015年的历史信息。2016年初,蚂蚁金服已向工商部门提交终止清算,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经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申请,2019年6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企查查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蚂蚁微贷清算的有关信息,并在原有信息发布范围内以相同方式推送澄清信息。4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蚂蚁金服、蚂蚁微贷诉被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朗动公司在企查查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清算的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朗动公司赔偿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企查查和天眼查可谓是商业信息查询市场的两大寡头。作为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却频频出现误导大众的失实信息,使相关企业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由此不难看出,面对庞大的数据和复杂的信息源,平台在信息整合上仍然存在无法客观、准确的弊端。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商查平台的大数据采集通常来自五个方面:一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是裁判文书网;三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是工商、税务等行政处罚信息;五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注册信息,如注册的域名、商标、申请的专利等。

  为何公开的信息被查商平台搬运后频频招致非议?从纷争的例子中发现,这主要源于两种情况:一是把某个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信息发布出去,导致公众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怀疑和误解。比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代表创始人退出,很可能最后实际控制人并无变化,但商查平台刻意突出或强调了这些信息,误导了公众,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经营。二是商查平台抓取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或者过时的,给企业带来困扰,影响其社会评价。

  对此,上海金融和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像天眼查、企查查此类商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这些企业信息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在法律的范畴内,平台根据数据的不同服务来进行收费,是没有问题的。但主动推送有违客观立场,易于引起外界误读。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则持不同观点。在他看来,商查平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实的需求性,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知情权,但他不能认同商查平台只是信息搬运工的说法。邱宝昌认为,商查平台最近所惹的麻烦,都离不开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是从哪里搬运的,即来源合法性问题;二是准确性问题。“如果是公开信息,搬运就是多余,导致资源浪费,搬运经过人家同意了吗?如果有非公开信息,那么来源合法性就存疑。”

  邱宝昌强调,除了要保证数据来源合法,还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目前因为信息虚假、出错导致质疑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简单搬运过来,没有考虑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等,只是一律照搬,有可能造成违法。”

  在商查平台发送信息中,引发的诉讼主要是发布数据引发争议。例如,公众所关注的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朗动公司在企查查平台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清算的误导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朗动公司赔偿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该案是国内首个就公共数据使用不当作出的司法判决,对公共数据的合法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被称之为“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究竟是公共数据还是公关数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近年来,商查平台以公共数据查询业务,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和挖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进步意义,但一些商查平台将正常的工商变动整理成新闻快讯,或选择性地加工信息,然后发布给合作媒体进行推送,引发市场诸多臆想,性质上已经发生变化。

  对此,《新京报》发表评论《滥推送工商信息正常变动,也是浪费社会资源》:互联网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聚合公开信息,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利用自身工具或其他信息发布平台推送特定信息,甚至发布新闻通稿等主动“推荐”来吸引眼球的做法,则有悖于公开信息被动查询以确保其客观性的属性。

  这已经脱离了公开信息的公共性属性,而是演变成做生意的玩法,并因此给一些本来正常变更信息的企业带来市场和公众猜疑的困扰,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去回应。

  这种对社会资源没有价值的浪费,既有违新闻价值规律,也没有必要。而各类工商信息查询工具提供的是信息服务,也应该回归到其信息技术服务的轨道上。

  并且,作为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一些查商平台却频频出现误导大众的失实信息,使相关企业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由此不难看出,面对庞大的数据和复杂的信息源,平台在信息整合上仍然存在无法客观、准确的弊端。

  因此,技术和创新都是双刃剑,一个新模式只有始终保持审慎,把积极的方面发挥到极致,及时矫正不足,才能最终成就自己和服务社会国家。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查商平台对商业信息等查询的曝光率也相继走高,因此,对其数据发布是否会影响企业发展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因为目前社会对数据信息发布产业的认知仍然还没有形成完全的共识,法律法规也尚未形成体系。对此,商查行业如何健康发展下去?多位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意见。

  例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分析,从目前的纷争来看,商查平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即信息的时效产生了问题;二是平台对普通的工商变更等信息加重了诱导性提示,在公开的内容中出现了“疑似实际控制人”及“自身风险”等信息,平台用户容易产生争议;三是平台对收集到的企业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的某些信息甚至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可能引起这些人员的异议。

  因此高艳东认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质为征信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此外还有侵权责任法等。

  对于查商平台搬运数据信息引发的系列问题,邱宝昌认为,商查平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实的需求性,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知情权,我们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能不能数据搬运的问题,但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股东的隐私权等,这些规定散见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邱宝昌强调,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技术在不断变化中,不能以简单立法予以应对。在这个时候,强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更有意义。

  北京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认为,商查平台在获取并利用企业信息时应当控制在合法范围内,一是应当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已公开的途径获取,不得非法刺探、非法搜集企业信息,尤其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二是不得非法修改已公示的信息,更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公司商誉。

  商查行业如何健康发展下去?高艳东提出三点建议:对于商查平台来说,准确定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时,从客观真实的角度出发,对于某些滞后的信息,在相关的企业提出质疑时,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及时删除不实信息。例如,在涉及利用企业信息进行加工营利时,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具体分析判断,以真实客观的信息为基础,避免信息不实,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地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企业是社会信用活动中最活跃的层次,是巨大的信用需求者和供给者。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因此,让企业相关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在优化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商业信息查询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查商平台搬运数据信息引发的系列问题在历经多次纷争后,如何让“数据搬运”这一新事物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也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商查平台收集公共数据,发布主体企业信息,原本无可厚非。但是,纷争的背后,是一些商查平台将正常的公共数据变成了靠蹭热点和流量刷存在感,把公共数据变成了公关数据,甚至损害信息主体企业利益,最终原本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引发了诉讼,伤及了自身。

  因此,搬运公开信息,并不是商查平台的“护身符”,一个行业的发展与规范,不但要靠行业的自律与企业的自治来约束,还应该对法律有敬畏,对红线有底线。(新闻来源:法制网、新京报等)

本站 人们常常觉得价格贵的食品,其营养必定比普通食品要好。其实营养好是指吃得合理,无论食品的价格昂贵与否,都有其自身的营养特点和局限性。所以要充分发挥生活中很常见的食材的价值。 今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评论留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