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不准用于买房炒股是个非常不错的主意

  • 2022-08-0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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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7月17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涉及商业银行互联网几乎所有内容,对互联网业务的定义与边界、风险管控、数据与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明确约定了详细的监管指引。可以说,该《办法》实际已成为一部影响深远的互联网“基本法”,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行为、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秩序等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很显然,该《办法》发布是我国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是值得称赞的重要金融“法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从此之后将获得不断发展发展壮大契机,并最终有望全面取代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整个社会生态有望被重塑。

  《办法》发布之后最令业内人士及全社会关注的是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的用途:一是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二是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是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可能不少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用途的严格限制不太理解,认为监管部门过于严苛,并认为对用途作这么严格的限制有可能会抑制互联网的发展。诚然,不可否认,从互联网金融最一般意义上理解,监管部门这么严格规定用途确实对商业银行互联网形成一定的牵制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商业银行互联网的手脚。

  但是,从保证商业银行互联网品质、区别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确保互联网核心金融价值、体现互联网的真正社会意义上看,监管部门严格规定商业银行互联网用途却又是非常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首先,它能确保商业银行互联网不偏离正轨。明确用途,实际就是要表明了商业银行互联网的经营严谨性和社会责任性,商业银行绝不能“见钱眼开”,什么能够挣钱的都可以放;要让商业银行占领互联网领域阵地,就必须明确互联网的定位和性质,否则,商业银行互联网就与原来互联网P2P平台或其他平台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就必然会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将资金脱实向虚,使资金无法投向实体企业或个人真正的需要,这样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互联网行为的异化,最后有可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偏离正轨或误入歧途,最终与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初衷就会背道而驰,这是非常危险的金融后果,监管当局、各级政府及全国人民都不希望看到这种结局。

  其次,它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体现社会普惠金融价值。监管部门为商业银行互联网开绿灯,实际就是要让国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占领互联网金融领域;过去互联网金融领域太多问题的存在,就是因为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参与;而过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之所以不断出问题,就是因为诞生之后即忘却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价值观,一心一意追逐高额经营利益,将大量资金投入楼市、领域,有的还投向了涉黑的非法高利贷领域,让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微企业或民众受尽了高利盘剥,不少进了经营“死胡同”,并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和金融稳定。痛定思痛,监管当局充分汲取这些深刻教训,牢牢控制用途,让商业银行互联网始终将经营贷和消费贷作为经营的重中之重,避免用途走形变样,给予全社会充分的普惠金融服务,让互联网广受民众欢迎。

  再次,它能让商业银行互联网风险始终可控。过去互联网金融平台比如P2P平台风险累积,不断出现暴雷和关门跑路事件,给社会民众带来了巨大的金融损失,也诱发了局部金融风波,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稳定。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累积如此之大的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经营风控意识淡薄,在高额利润面前丧失风险警惕,无法保持清醒的经营头脑,不断将资金投向楼市、或一切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产业领域,最终导致大量资金投向失误,酿造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风险。“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监管部门认真汲取互联网金融经营失败的教训,对商业银行互联网用途做出严格要求,实质等于敲响商业银行互联网经营的警钟,让商业银行互联网时刻绷紧风控之弦,确保投向准确、用途规范,让商业银行互联网永无风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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