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3011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 2023-02-17
  • John Dowson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符合《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年 2月 2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本次初步询价开始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5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1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2023年2月14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华塑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2月20日(T-5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上午8:30至询价当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4日(T-9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如实填写截至2023年2月14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7、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年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0,000元以上(含 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年 2月 2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 500股,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前 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年 2月 2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网下网上申购: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 2023年 2月27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3年 2月 27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年 2月 2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0、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年 3月 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1、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2、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1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华塑科技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塑科技”,股票代码为“30115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1,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997.5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27.5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3年 2月 24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刊登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5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1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3年 2月 14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

  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倍数、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1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的乘积足额缴纳认购款,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3年 2月 2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2月2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3年3月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14、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年 2月 27日(T日)9:15-11:30,13:00-15:00。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前 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年3月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6、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2023年 3月 1日(T+2日)当日 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8、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年 2月 17日(T-6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招股意向书》。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华塑科技”,股票代码为“30115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6,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为 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997.5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27.5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年 3月 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在线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招股意向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文件截 止日(当日中午12:00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中午12:00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时 间为 9:30-15:00)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摇号结 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至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 T-4日前(含 T-4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 T-2日前(含 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本次发行将于 2023年 2月 24日(T-1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3年 2月 17日(T-6日)-2023年 2月 20日(T-5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 75.00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安排将在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年 3月 1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特别规定》《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2)发行规模 10亿元以上、不足 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发生上述情形,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如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年 2月 24日(T-1日)进行披露。

  如中证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23年 2月 20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3年 2月 17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 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 12:00前完成备案。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 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本次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 12: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以及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年 2月 1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证明文件;对于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应提供公司出具的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年 2月 14日(T-9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2)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登录网址:,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华塑科技”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信息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资产证明、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 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23年 2月 17日(T-6日)至 2023年 2月 20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线。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 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3年 2月 2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万股,即网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元。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2月20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当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2月14日(T-9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如实填写截至2023年2月14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5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 2月 20日,T-5日)中午 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超过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的本(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5、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家。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3年 2月 2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认购倍数。

  3、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亦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 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年 2月 2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6、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若网下投资者管理的任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则该网下投资者被视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方有资格且有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3年 2月 27日(T日)的 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记录,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2月27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3年3月1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年 2月 27日(T日)的 0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元以上(含 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 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元市值可申购 500股,不足 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前 20个交易日(含 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年 2月 2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个交易日的,按 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3年2月27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3年3月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年 2月 2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年 2月 23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 2023年 2月 24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倍且不超过 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比例限售股票数量无需扣除。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年 2月 28日(T+1日)在《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R≥R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 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类投资者,即 R≥R;

  2、向 A类和 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类,即 R≥R≥R; A B C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3年 3月 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年 3月 1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3年 3月 1日(T+2日)16:00前到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3年 3月 3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年 3月 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年 2月 21日(T-4日)前(含当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年 2月 23日(T-2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发生上述情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3年 3月 3日(T+4日)刊登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3)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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