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企业信息公示是多赢之举

  • 2023-04-18
  • John Dowson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社会现实意义,能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同时,它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有利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众所周知,完善、健康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依赖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为基础,尤其是企业信息公示更是确立公平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过去,企业监管部门虽然对企业按要求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但由于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缺位或相对滞后,使消费者对企业信息一无所知;以至一些企业登记之后暗地抽资以及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使企业在经营竞争中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同样,由于缺乏企业准确的信息公示,往往使民众对违规企业投诉缺乏准确信息,这也是我国多年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大行其道,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

  中央政府在治理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看到了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并把它纳入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及时推出条例,可以说抓准了市场秩序混乱和假冒伪劣泛滥的病根。

  对企业来说,虽然信息公示可能带来一些负担,信息公开会使不少企业因经营中的一些失信行会被载入不良记录,对企业短期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看,对企业又是利好机会,信息公示可让企业由压力变动力,特别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对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更加有助于企业重塑社会信用,增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珍视企业经营声誉和形象的自觉性,最终对企业扩大产品市场销售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使企业获得长久持续发展动力。如此,可形成鲶鱼效应,推动企业整体依法守信水平的提高,从而实现中国企业跨越式发展。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企业信息公示,消费获得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渠道扩大、成本降低,为监督企业生产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在如此形势之下,企业生产品行的优劣,消费者能够了然于胸,这不仅为消费者举报不诚信、不守法经营企业提供了便利,也使广大消费者维权有了充分的依据和足够的信息。这样一来,必然形成有利市场经济格局:一方面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形成,从而处处以确保民众消费利益和消费安全为最大经营目的,在确保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前提下,追求生产利润,自觉造假贩假等坑害消费者行为,主动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成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公示,也让广大企业之间和消费者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有比较清楚了解,对企业相互之间开展经营合作提供很好的选择思路;为消费者对企业生产产品的品质判断有比较准确的把握,有利于做出正确消费决策。这样不仅对企业扩大经营生产和合作有益,也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消费爱好及消费习惯有利。

  从监管者来说,企业信息公示,既是简政放权的手段,又是体现监管部门执政能力的体现,可实现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过去不少监管部门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条例施行后,企业若不真实全面公示信息,既要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也要面临被举报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因而可推动监管部门提高监管责任性和积极性。同时,对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如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要追究其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有利促进建立服务型政府。 (作者单位:湖南怀化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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