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 2023-01-17
  • John Dowson

【环球网科技报道 记者 樊俊卿】近日,中国移动启动了“行业终端扬帆计划”,带动5G模组、5G行业终端快速发展。预计垂直行业市场很快就有性能好、成本低的5G终端产品上市。今年芯片厂商本站

新湖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本站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关于历次股权变动。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历史股东港澳新材、万向集团、期货信服、航天通信、银河股份、金威电子、建行信托、高新开发存在国有或集体股权成分的可能性,其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可能存在未按照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备案等内外部审批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及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2)历史沿革涉及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事宜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是否存在未依照当时有效的规定履行评估、备案、核准等程序的情形;(3)历史沿革涉及国有股权变动或转让、受让国有资产等事项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4)历史沿革涉及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评估、工商登记等程序,股权变动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5)以上如存在不规范情形,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弥补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股东。根据申报文件,昌达贸易于1999年8月入股成为发行人股东,兴和投资于2017年3月27日入股成为发行人股东。兴和投资的净资产、昌达贸易的实收资本及净资产未达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的财务指标,但符合该办法生效前有效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关于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此外,发行人股东新湖集团曾于1995年10月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除黄伟、李萍、邹丽华、许勉、俞坚勤之外的57名自然人股东均系新湖集团挂牌后至新湖集团的股东名册移交至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期间(1995年10月至1999年7月)入股,因部分股东未留存联系方式及未能取得联系,保荐机构未能对该等股东进行访谈。

  请发行人说明和补充披露:(1)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所规定的条件,如不满足该等股东适格性要求,请进一步列示原因及具体情况;(2)针对兴和投资、昌达贸易未达到《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财务指标要求,进一步说明是否符合监管规则,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3)对于通过新湖集团间接入股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请说明入股的真实性,就该等持股事宜是否与新湖集团及其他股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现有股东与发行人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监管规定;(5)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同业竞争。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伟所控制的湘财证券与发行人在资产管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发行人风险管理子公司新湖瑞丰、新湖瑞丰源开展基差贸易业务,其中的现货贸易涉及大宗商品的流通。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在境内外资产管理、境内代销金融产品(基金销售)、期货经纪、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是否存在同一投资标的情况,如有请列示,是否存在实质同业竞争;(2)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客户、投资标的等)、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销售渠道、相同客户等方面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4、关于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兴和投资控制公司54.00%的股份,通过众孚实业、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分别控制公司22.00%、8.00%、7.6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91.67%股份的表决权。李萍持有新湖集团22.76%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与黄伟为夫妻关系。此外,黄伟持有的新湖集团部分股权存在质押,黄伟以其持有的新湖集团7.90%股权为光大信托投资新湖集团享有的对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远期回购义务人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持有新湖集团11.28%股权为奋华投资投资新湖集团享有的本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李萍的股权比例、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如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中黄伟、李萍的投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未将李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实际;(2)结合李萍工作简历、持有新湖集团股权比例的变化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李峰是否实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3)李萍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是否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拆借等,李萍是否有重大违法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未认定李萍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从而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4)黄伟所持新湖集团股权的质押原因及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权的法律风险,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稳定性存在不利影响;前述股权质押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较大的债务,从而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诉讼、仲裁及投诉。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三起标的金额较大的重大诉讼、仲裁。此外,另有关于“新湖瑞丰高管合谋骗取厦门纳百圆数千万资金”等媒体新闻,反映发行人子公司新湖瑞丰与其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客户之间存在纠纷。前述客户向12386投诉热线、上海证监局及中期协投诉新湖瑞丰存在“擅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机构”等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未决诉讼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上述案件后续发展的研判,是否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由此导致重大偿债风险和或有事项;(2)逐项说明上述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所反映事项是否属实,发行人及新湖瑞丰是否存在违规展业的行为,发行人及新湖瑞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骗取客户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客户是否已提起诉讼或仲裁;(3)发行人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诉讼、仲裁等的具体情况及其进展,包括受理、诉讼请求、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或引起的风险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合法合规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期协对发行人及新湖瑞丰出具了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的过程、背景及具体原因,发行人及新湖瑞丰的整改情况;(2)公司报告期内接受监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并根据重要程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关于经纪业务手续费和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报告期内,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分别为2,237.77万元、2,775.05万元和3,756.66万元,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分别为5,606.38万元、8,927.83万元和17,442.16万元,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收费模式、费率、交易品种、业务规模等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波动原因,与行业变动趋势、幅度是否一致以及差异原因,增速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各交易所对手续费返还(减收)金额的确定依据、返还时点、影响交易所手续费返还的主要因素,公司手续费减收比例与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请发行人说明:(1)经纪业务佣金率各期变动原因、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经纪业务手续费率在不同交易所、不同交易品种或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原因;(2)对交易所减收手续费的会计处理,结合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政策、自身盈利能力及其他期货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手续费减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交易所返还手续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262.43万元、584.93万元和697.51万元。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受托管理资金的客户数量、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请发行人说明:(1)除已披露的报告期内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其他报告期内存续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金额,发行人对发起设立产品是否有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2)各项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金投资范围,以及各期末在各范围内的投资规模;(3)发行人自有资金参与自身发起或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包括参与的具体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投资金额和占比,收益的金额和占比;(4)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客户数量、产品数量波动的原因,与行业发展状况是否一致;(5)公司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结合会计政策、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条款等,逐项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的结构化主体纳入或不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比照资管新规具体要求,列表说明报告期末存续的资管项目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1)至(5)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利息净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7,447.13万元、8,770.20万元和12,344.4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日均保证金规模,影响客户保证金规模的具体因素,报告期内保证金规模变动的原因,利息净收入与相关业务规模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风险管理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开展的业务为基差贸易、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项风险管理业务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及各项目的波动原因;(2)结合业务内容、公司交易策略与具体风险管理措施、交易规模、报告期内损益等情况,量化分析各项风险管理业务的风险敞口;(3)各类金融工具是否适用套期会计准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基差贸易业务。请发行人说明:(1)基差贸易的具体业务范围以及执行情况、交易品种、规模、风险敞口等情况;(2)期货与现货交易是否匹配,期货保证金与现货规模是否匹配,相关风险是否可控;(3)基差贸易业务中涉及的现货、远期合约及期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依据是否合法合规;(4)现货交易中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同一交易对象同时买卖同一规模商品的情形,是否构成融资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

  12、关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投资收益5,343.07万元、10,685.72万元和16,075.0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金额分别为768.63万元、-303.44万元和-2,619.1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各类金融资产收益的核算科目和确认依据;(2)报告期内各类金融资产收益的波动原因分析。请发行人说明: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及相关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项目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系资产类科目改变计量方法、资产处置等偶发性因素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其他业务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货物收入、服务费收入和报价咨询收入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扣除成本的销售货物收入、服务费收入波动的原因与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现货销售收入涉及业务的具体开展业务模式,现货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方式,发行人在履行货物购买和销售协议过程中是否承担物权风险,协议执行过程的资金流转情况,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相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业务及管理费。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20,371.92万元、21,379.85万元和28,040.7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业务及管理费的驱动因素,报告期变化情况;(2)结合公司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薪酬制度及水平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各期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变动及期后支付情况,是否与收入、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等变化相匹配;公司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具体到员工,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工资薪酬制度的管理体制是否适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如适用,请结合国资主管部门有关高管薪酬、工资薪酬总额等规定和审批情况,说明公司职工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3)电子设备运转费与相关业务指标的关系;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占比较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现金流量。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净利润不匹配。请发行人说明:(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分析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值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模拟计算扣除结算备付金等第三方客户资金流动影响;(3)说明收到及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发生的合理性,是否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变动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接受监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视重要程度在招股书作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17、关于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种类型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1)为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手续费率与非关联方客户的比较情况;(2)向关联方出售的金融产品主要条款、存续期内收益情况与关联方不持有权益的其他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2021年度向关联方出售金融产品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3)新湖香港全权委托参股公司交易员开展交易的背景,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1)发行人关联方界定的完整性,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说明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等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并详细列明核查范围、核查过程及获取资料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子公司。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共设立2家子公司、1家孙公司以及28个分支机构,参股2家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原因、背景、分工情况,控股、参股相关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期货行业监管政策;(2)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程序,经营是否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和资质,经营存续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境外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按重要性水平确定)的,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4)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5)针对报告期内频繁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经为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关联方通过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制定并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内部控制;(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注销或对外转让后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业务许可资质。请发行人说明:(1)各项资质的基本情况、有效期,如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请补充披露续期情况;(2)发行人是否取得经营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报告期内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中存在共有产权房未提供书面授权出租方对外租赁房屋的情形,存在出租方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的情形,存在实际用途与其房屋产权证载的建筑物规划用途不符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承租房产是否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3)发行人租赁土地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或未进行备案等瑕疵情况,涉及集体土地使用的,请说明有关土地取得、使用是否合规,请对租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4)结合瑕疵房产、土地的面积占比及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居间人。申报文件披露,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有效居间人数量分别为490人、419人及231人。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居间人的使用、管理情况,说明与居间人合作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因居间业务导致诉讼或纠纷的情况;(2)发行人居间人的使用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对居间人有无风险控制措施及控制措施是否有效;(3)在职职工从事居间业务的情况,如有,在职职工从事居间业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在职职工从事居间业务的利益冲突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关于董监高。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2)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关于信息系统安全。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电子业务相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相关流程、规范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实施)、《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修订)》(2019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和《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2)关于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3)是否发生过相关泄密、信息系统故障事件,是否存在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被行政处罚等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4)说明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外部服务商管理、IT审计等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关于与经营和业务相关的风险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相关的风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在风险因素章节,结合各项业务的规模,量化分析发行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及其报告期内实际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请同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详细披露;(2)在业务与技术章节,结合保证金比例、市场波动情况等,量化分析期货经纪业务的信用风险敞口;结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条款、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等,量化分析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敞口。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各项业务风险的披露是否充分、准确、具体,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并一贯执行,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财务指标的披露。招股说明书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披露了各项业务的经营情况,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披露了按会计核算项目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各类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等财务指标情况,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补充披露按业务类别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关于各类应收预付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货币保证金、应收质押保证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结算担保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预付资产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前述各类资产计提减值或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及计提标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前述各类资产中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坏账计提是否充分;(3)保证金性质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和买入反售金融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分别为4,835.67万元、8,643.53万元和5,183.79万元,衍生金融资产账面金额分别为7,954.21万元、15,239.55万元和58,540.5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为1,843.03万元、2,365.74万元和4,971.1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类金融资产底层资产的具体明细及风险状况,以及资产减值的具体会计政策、标准、测试过程及结果;(2)各类金融资产报告期内产生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确认依据。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相关业务具体流程、内控措施等,说明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同一证券在不同类金融资产核算情形以及原因;(2)按各个层次分类确定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的详细情况,是否存在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就发行人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发表明确意见;(2)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金融资产是否存在重分类情形及其具体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对金融资产分类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合规、各期末计提是否充分,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准确等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结论。

  29、关于存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682.34万元、10,952.28万元和38,210.61万元,规模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结合风险管理业务具体开展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增长的原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发行人说明:(1)存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存货的保管及盘点情况,是否能够实际控制;(2)部分橡胶存货库龄较长的原因;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计量是否准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关于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账面金额分别为5,510.72万元、12,659.49万元和17,451.99万元,衍生金融负债余额为4,091.36万元、13,058.64万元和40,407.7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金融负债的具体明细和交易背景,计入该科目的依据,相关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关于期货风险准备金。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按母公司代理手续费净收入的5%计提期货风险准备金。请发行人对照相关规定的具体条款、报告期发生的损失情况等,说明期货风险准备金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关于预计负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三起标的金额较大的重大诉讼、仲裁,2021年下半年,新湖瑞丰7家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客户向上海证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相关预计负债等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财务报表调整项目较多,部分项目调整金额较大,涉及收入费用跨期、合并范围变更、报表项目重分类等。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4、2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6、关于税项情况:(1)请清晰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税种、税率,请说明税收优惠的依据、备案认定及有效期等情况;(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是否准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相关内容是否勾稽,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8、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本站 现在装修风格可以说非常多种可以自由选择,家人喜欢什么风格就装什么风格,可以说因人而异。对于现在很多年轻人来说,特别喜欢北欧风格,说到这里,给大家介绍她家装修的这套新房,选择现在比较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评论留言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