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2版)

  • 2023-01-25
  • John Dowson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一、本公司保证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孰高的原则执行回购价格,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发行注册,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二、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本承诺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下称“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是公司股东回报的规划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案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已作出的承诺。

  三、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兴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评估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或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或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

  (5)因未履行承诺产生的违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履约担保;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或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或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

  (5)因未履行承诺产生的违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如有),作为履行承诺的履约担保;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本企业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6)本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5、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承诺,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7、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5、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承诺,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7、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持续有效,构成对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本人/本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

  5、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7、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人作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软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目前和将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英方软件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也不要求英方软件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二、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英方软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企业作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目前和将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英方软件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也不要求英方软件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二、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英方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本企业作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目前和将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英方软件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也不要求英方软件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二、上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英方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社保公积金、税务、房屋等问题作如下承诺:

  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上述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瑕疵缴纳行为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被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税款,或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税款而被税务管理部门追偿或处罚的,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等情形,并导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或遭受损失,本人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本人作为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公司(2022)沪73知民初780号、(2022)沪73知民初781号、(2022)沪73知民初782号专利诉讼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若前述专利诉讼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保证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未来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自愿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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