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

  • 2022-09-21
  • John Dowson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及2022年8月25日分别召了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对达到考核要求的148名激励对象的267,60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赵振基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0)。

  3、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4、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2021年6月17日,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6月15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625,820股,授予对象共171人,授予价格为每股41.15元。

  6、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增3股的利润分配方案,故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813,566股。

  7、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故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4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67,601股,占公司总股本99,241,450股的比例为0.27%。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6月15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6月15日届满。为了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落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合计325,423股,其中:

  (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因岗位调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第一期限售股票数量8,112股;

  (3)12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部分不达标、18名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49,710股。

  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合计为57,822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67,601股。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4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67,601股,占公司总股本99,241,450股的比例为0.27%。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具备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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